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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5681号

谢海波与王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海波,王仁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5681号

原告:谢海波。

被告:王仁。

原告谢海波为与被告王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姚青清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谢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仁于2016年7月25日向原告谢海波借款1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8%,其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王仁借款后至今未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谢海波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王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姚青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代

书 记员  鲍蒙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