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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24行审110号

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何伟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何伟香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624行审110号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新昌县。法定代表人杨哲文,局长。被执行人何伟香,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新卫计征字(2015)第13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及滞纳金。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日以程序需补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工作的意见(试行)》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

审判长  陈新忠

审判员  张 茹

审判员  XX毅

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盛 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