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行初字第00073号原告巴东县程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58546150-6。法定代表人程昌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平,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巴东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中环路。组织机构代码:01147880-0。法定代表人肖谨诚,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昌龙,系巴东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副股长。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东县程程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巴东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巴东县程程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4日以被告已撤销其行政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程程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巴东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东县程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东县程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桂香
审判员 田延龙
审判员 田文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