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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执318号

乌兰浩特市刘义忠建筑材料经销处与兴安盟中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刘义忠建筑材料经销处,兴安盟中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刘义忠建筑材料经销处地址:内蒙古乌兰浩特市乌兰西街39号804号

负责人:刘忠义,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兴安盟中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王越,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子祥(兴安盟中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股东),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企业股东,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刘义忠建筑材料经销处与被执行人兴安盟中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兴安盟中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的(2017)内2221民破(预)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被执行人兴安盟中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1执3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子厚

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韩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