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3执1280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晓东。
被执行人:胡国亮。
被执行人:谭声涛。
被执行人:杨开国。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国亮、谭声涛、杨开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3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国亮、谭声涛、杨开国应向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16971.62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胡国亮、谭声涛、杨开国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权属等登记情况。被执行人胡国亮名下的车辆(车牌号浙C×××××)已查封,因下落不明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胡国亮、谭声涛、杨开国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胡国亮、谭声涛、杨开国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截止2016年9月4日,被执行人胡国亮、谭声涛、杨开国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6971.62元及利息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12元及执行费154元。申请执行人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胡国亮、谭声涛、杨开国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3执12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
审判员 张清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代
书记员 季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