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3刑初623号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农民。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嵊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周琼,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嵊检公诉刑诉〔2016〕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周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通过微信平台,从他人处购得内有大量色情视频的百度云账号。同年3月初,其通过昵称为“A男人心”(微信号:×××)的微信账号收受微信红包,以30元至3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贩卖色情视频及含有色情视频的百度云账号,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左右。其中被告人刘某在2016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嵊州市的吴某贩卖了账号名为“扳皖唆审”百度云账号一个。经鉴定,公安机关从上述百度云账号中提取的326个视频文件中有279个视频文件属淫秽物品。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刘某的家属为其退缴违法所得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周琼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U盘一个,证人吴某的证言,现场勘查工作记录,手机屏幕截图,嵊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归案说明与羁押证明,情况说明,代收罚没款收据,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又有上述从轻情节,并通过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对其可适用缓刑。指定辩护人周琼以被告人刘某系初犯、能当庭自愿认罪,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理由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退缴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楼 益
人民陪审员 杜中华
人民陪审员 倪善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浩英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