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玉金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滁州市凤凰西路117号。
被执行人:尤世荣,男,汉族,1966年12月24日,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滁州市玉金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尤世荣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尤世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尤世荣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尤世荣存款508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