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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4执120号

胡毕色拉图与翟永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毕色哈拉图,翟永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120号

申请人:胡毕色哈拉图,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

申请人:翟永利,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毕色拉图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翟永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翟永利无固定收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乌中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赛音朝格图

代理

审判员 吴 海 林

代理

审判员 张 振 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皇   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