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贲心荷,女,1956年11月18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全椒北路9号。本院在受理贲心荷与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2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天安置业有限公司存款36889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