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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2387号

项春红与安徽启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项春红,安徽启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2387号

申请执行人:项春红,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安徽启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高启亮,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皖102民初3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启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25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崔光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