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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执1058号

马仰峰、陈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仰峰,陈道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1058号

申请执行人:马仰峰,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陈道峰,男,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仰峰与被执行人陈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5万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650元。以上三项的执行,已执行0元,未执行15.17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道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的(2015)菏牡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河君

审判员  崔思颢

审判员  胡大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郑红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