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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执706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申请洪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洪韬,梅宏,孟宪宏,李艳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7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嫩江镇嫩兴路35号。负责人周然,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洪韬,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梅宏,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孟宪宏,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被执行人李艳春,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行与洪韬、梅宏、孟宪宏、李艳春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74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霍立臣

审判员 刘 铁

二〇一六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师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