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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1529号

邓应凯与朱良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邓应凯,朱良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529号原告邓应凯。被告朱良环。

原告邓应凯诉被告朱良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文海桥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

审判员文海桥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刘义锁、夏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应凯、被告朱良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应凯向本院提出请求判令被告朱良环赔偿原告损失80000元。事实理由:1982年原告家庭承包土地18.16亩,因欠费2111.45元未交,1984年,被告朱良环从原告家庭承包的土地中拨出9.64亩给其侄儿耕种。1986年原告家庭又承包上畈队发包的朱家湖63.2亩荒芜耕地,并投资将耕地改为渔池,按1亩折算0.7亩,开挖渔池面积折合44.23亩,每亩缴纳承包费30元,并与上畈队签订了10年的承包合同,到1987年渔池承包费每亩增加了40元。1988年8月,朱良环以原告欠承包费为由,带领农场干部及治安人员10多人,开车将原告喂养的170斤重的一头猪拖走,还搬去一台电扇。后渔池承包费逐年增加到一亩240元。1991年合同未到期时,上畈队将原告承包的渔池收回,原告开挖渔池的费用分文未付。原告损失那么大,朱良环还讲原告还差欠上畈队7299.05元未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朱良环在任队委支部书记期间,经队委会集体研究后,将原告邓应凯喂养的牲猪一头、电扇一台,按当时市场价格折算抵偿原告所欠款,并将原告改建的渔池收回集体而采取的措施,不是其个人行为,而是执行职务行为,原告将朱良环作为本案被告起诉,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应凯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以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文海桥

人民陪审员  刘义锁

人民陪审员  夏 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