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字336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营业场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一号。
负责人:周辉东,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向东,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倩,湖北省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小玉。
被告:蔡爱明,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32930197203181114。
被告: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先锋村。
负责人:李传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诉被告黄小玉、蔡爱明、武汉汇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负担。
审判员 阳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王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