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1156号原告泰和县金泰建材厂,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上田。
法定代表人:洪炳溪。委托代理人刘浩,泰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特别授权。被告邹存辉1969年7月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阙君衡,1968年11月出生,住江西省泰和县。第三人刘水平,1961年7月出生,住江西省泰和县。第三人刘金元,1950年10月出生,住江西省泰和县。第三人刘雄,1986年10月出生,住江西省泰和县。第三人阙君韶,1966年10月出生,住江西省泰和县。
原告泰和县金泰建材厂诉被告邹存辉、阙君衡、刘水平、刘金元、刘雄、阙君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泰和县金泰建材厂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和县金泰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和县金泰建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泰和县金泰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刘先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栩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