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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民初1156号

泰和县金泰建材厂与邹存辉、阙君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和县金泰建材厂,邹存辉,阙君衡,刘水平,刘金元,刘雄,阙君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1156号原告泰和县金泰建材厂,住所地:泰和县澄江镇上田。

法定代表人:洪炳溪。委托代理人刘浩,泰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特别授权。被告邹存辉1969年7月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阙君衡,1968年11月出生,住江西省泰和县。第三人刘水平,1961年7月出生,住江西省泰和县。第三人刘金元,1950年10月出生,住江西省泰和县。第三人刘雄,1986年10月出生,住江西省泰和县。第三人阙君韶,1966年10月出生,住江西省泰和县。

原告泰和县金泰建材厂诉被告邹存辉、阙君衡、刘水平、刘金元、刘雄、阙君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泰和县金泰建材厂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泰和县金泰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和县金泰建材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泰和县金泰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刘先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栩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