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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301号

郭某某与赵某、康某、代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某某,赵某,康某,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康某。

被执行人:代某某。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康某、代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赵某、康某、代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铁刑二终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静波

审判员  王文畅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