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
被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康某。
被执行人:代某某。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康某、代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赵某、康某、代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铁刑二终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静波
审判员 王文畅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