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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3795号

邱效义与马如彬、毕秀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邱效义,马如彬,毕秀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3795号

申请人:邱效义。

被

申请人:马如彬。

被

申请人:毕秀芹。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邱效义诉被申请人马如彬、毕秀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邱效义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邱效义已交保证金11100元,且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寿光市文家街道邱家庄村87号住宅(房产证号:寿房权证文家字第××号)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7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

二、查封申请人邱效义所有的位于寿光市文家街道邱家庄村87号住宅(房产证号:寿房权证文家字第××号)一处。案件申请费39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来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韩晓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