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负责人井久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芜湖市楚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瑞新城。法定代表人刘方虹,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方虹,男,46岁,汉族,住芜湖市南瑞新城。被执行人张莉,女,49岁,汉族,住芜湖市南瑞新城。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芜湖市楚天商贸有限公司、刘方虹、张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新民三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新民三初字第006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李文智
审判员 苏 和
审判员 海呼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霍卫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