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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2563号

马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2563号

原告:马某,女,汉族,1977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官会镇孙营村。身份证:412702197704214586。

被告:孙某,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

原告马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马某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

审判员  韩瑞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曹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