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133号
原告:蛟河市河南街新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史国梁,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春山,蛟河市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锡廷,男,67岁。
委托代理人:朱宝顺,蛟河市天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刘希玉,男,62岁。
第三人:王福贵,男,5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河南街新立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吕锡廷,第三人刘希玉、王福贵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蛟河市河南街新立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蛟河市河南街新立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河南街新立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蛟河市河南街新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武光亮
人民陪审员 杨俊鑫
人民陪审员 邓玉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