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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1133号

原告蛟河市河南街新立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吕锡廷,第三人刘希玉、王福贵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蛟河市河南街新立村村民委员会,吕锡廷,刘希玉,王福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133号

原告:蛟河市河南街新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史国梁,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叶春山,蛟河市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锡廷,男,67岁。

委托代理人:朱宝顺,蛟河市天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刘希玉,男,62岁。

第三人:王福贵,男,5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河南街新立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吕锡廷,第三人刘希玉、王福贵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蛟河市河南街新立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蛟河市河南街新立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河南街新立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蛟河市河南街新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武光亮

人民陪审员  杨俊鑫

人民陪审员  邓玉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