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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3609号

原告赖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赖**,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民初3609号原告赖**。被告孙*。委托代理人罗桂龙,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赖**与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被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桂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被告孙*答辩要点:1、被告并非好逸恶劳,而是在家中照顾小孩;2、原告称被告将其交付的工资全部卷走不属实,家庭日常开支大,无积蓄,仅勉强维持正常生活;3、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无大的矛盾和冲突,被告不同意离婚。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2004年4月29日在浏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活上原告在外务工创收、被告在家打理家庭,夫妻感情尚可,双方未共同生育小孩。共同生活期间,添置了共同财产格力柜式空调1台,三菱、格力挂式空调各1台,格力二手空调1台,长风猎豹越野小车1辆,电视机、台式电脑、冰箱各一台等。原告称,其将每月工资收入全部交予被告管理,因夫妻关系恶化,被告将原告交付的工资全部卷走,同时认为被告好逸恶劳,对原告生活、工作漠不关心,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被告称,被告并非好逸恶劳,而是在家中照顾小孩;原告称被告将其交付的工资全部卷走不属实,家庭日常开支大,无积蓄,仅勉强维持正常生活;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无大的矛盾和冲突,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登记结婚前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生活上双方相互协作,形成了较为和谐的家庭氛围,应认定两人建立了稳定的夫妻感情。夫妻间虽偶尔产生矛盾,但双方并无根本利害冲突。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理解,互相信任,相互支持关怀,努力建设家庭,夫妻和谐是完全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赖**要求与孙*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德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吴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