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0547号
原告:临沂民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清河北路460号。法定表人陈爱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军,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菲,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西湖区银湖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峰,董事长。
被告:四川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伍隍镇政府街12号。法定代表人陈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民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民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9元减半收取4405元,由原告鲁临沂民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洪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陆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