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510号
原告:翁某。
委托代理人:徐志萍,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翁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旭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林伟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