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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7510号

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翁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7510号

原告:翁某。

委托代理人:徐志萍,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翁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翁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旭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林伟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