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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3执119号

双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蒋崇博、王柳英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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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3执119号被执行人蒋崇博,地址湖南省双牌县。被执行人王柳英,地址湖南省双牌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行政非诉案由一案,双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双五计生征字(2014)X7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崇博、王柳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被执行人蒋崇博、王柳英交纳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案由款96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二被执行人自愿交纳给申请执行人社会抚养费6000元。该6000元社会抚养费现已全部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院认为,双五计生征字(2014)X71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双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蒋崇博、王柳英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法院生效裁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