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4088号
原告:重庆普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东路87号3幢1单元7楼3号。
法定代表人:薛永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安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黄建明,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重庆普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普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普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林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