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65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民初16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某向申请人李某某支付案件款及利息66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5150元、执行费9051元。但被执行人吴某某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某某的存款67420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正
审判员 王西省
审判员 段边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郭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