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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658号

吴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65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吴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民初16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某某向申请人李某某支付案件款及利息66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5150元、执行费9051元。但被执行人吴某某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某某的存款67420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正

审判员 王西省

审判员 段边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郭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