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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财保65号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朝阳县南方膨润土加工厂、建平县姗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范利洋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朝阳县南方膨润土加工厂,建平县姗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范利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财保65号

申请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二段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殿彬,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全新,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被

申请人:朝阳县南方膨润土加工厂,住所地朝阳县古山子镇。

法定代表人:郝亮,厂长。

被

申请人:建平县姗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

法定代表人:张福云,经理。

被

申请人:范利洋,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

申请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申请人朝阳县南方膨润土加工厂欠其借款及利息共计360万元,至今未还,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担保人建平县姗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范利洋所有的价值36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360万元。申请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60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朝阳县南方膨润土加工厂、建平县姗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范利洋所有的价值36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360万元。查封期间,三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及不动产等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将该财产买卖、转让、抵押等,如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

二、冻结申请人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的位于朝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60万元(账号为:54081301015495621)。冻结期间,此存款不得向任何人支付,如支付需经法院允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赵凌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