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625号
原告:许某某,女,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季某某,男,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许某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许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美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晓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