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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2625号

许某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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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无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625号

原告:许某某,女,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季某某,男,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许某某与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许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许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许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汪美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晓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