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5956号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南大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4452004918D。法定代表人李剑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汤善文,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鹏飞,女,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与被告夏鹏飞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吴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骆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