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7879号原告唐彦坤,男,汉族,1989年5月10日出生。被告马志帅,男,汉族,1991年10月9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彦坤诉被告马志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彦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焦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