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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刑初338号

汤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汤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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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5刑初33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男,1993年4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长寿区。2013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4日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长检刑诉〔2016〕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焦姣、被告人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汤某来到被害人江某某居住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XXX路XX号X单元X-X的房屋处,翻墙进入阳台,强力掰开阳台连通卧室的门进入室内实施盗窃,汤某发现室内无人,也未找到其认为值钱的财物,便到该房屋一卧室睡觉。当日14时许,江某某及其女儿刘某某回到家中将正在睡觉的汤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入室盗窃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汤某涉嫌本案被监视居住期间因违��监视居住规定,于2016年8月13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信息、强制措施法律文书、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文书、前科材料、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吕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汤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又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

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赵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黄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