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5325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娇,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欢唱KTV歌舞厅,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五红路36号附15号。经营者:尹达,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江北区欢唱KTV歌舞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
审 判 长 余 博
代理
审判员 欧春利
人民陪审员 周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