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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5325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江北区欢唱KTV歌舞厅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江北区欢唱KTV歌舞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5325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娇,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欢唱KTV歌舞厅,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五红路36号附15号。经营者:尹达,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江北区欢唱KTV歌舞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

审 判 长  余 博

代理

审判员  欧春利

人民陪审员  周 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何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