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547号之二
申请人:徐林。
被
申请人:许善良。
被
申请人:冯华。担保人:于丽君。申请人(原告)徐林与被申请人(被告)许善良、冯华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鲁1091民初1547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提供的房产。申请人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担保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担保人于丽君名下、坐落于威海市科技路190号104三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蔡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周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