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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1547号之二

申请人徐林与被申请人许善良、冯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林,许善良,冯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547号之二

申请人:徐林。

被

申请人:许善良。

被

申请人:冯华。担保人:于丽君。申请人(原告)徐林与被申请人(被告)许善良、冯华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鲁1091民初1547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提供的房产。申请人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担保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担保人于丽君名下、坐落于威海市科技路190号104三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蔡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周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