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3125号
原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42525316B。
法定代表人:王怀亮,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王永战,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诉被告王永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滑德兴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韩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