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256号申请人祝桂莲,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富有,男,汉族,农民。申请人祝桂莲因与李富有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陕1023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由李富有赔偿祝桂莲38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8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2016)陕102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本案申请人之兄祝传良赔偿本案被执行人之子李城23936.066元,双方当事人同意二案合并执行,将本案执行款在本院(2016)陕102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冲抵。冲抵后剩余20136.066元由祝传良另案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清结。案件执行费50元由申请人自愿承担。本案执行清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3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曹振勇
审判员 何显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亚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