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执7938号

陈坤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坤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938号被执行人陈坤法,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坤法盗窃罪一案,本院(2016)豫0105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被告陈坤法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2016年8月18日,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罚金部分移送执行。经查找,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79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世海

审 判 员  王 千

代理

审判员  常 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范青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