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4民初4917号原告章正建。委托代理人楼朝有,永康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吕颖鹂,永康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家图。被告徐晓红。
原告章正建与被告章家图、徐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施红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正建及其委托代理人楼朝有,被告徐晓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家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正建起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20日被告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于一年后归还。至今,被告未有还款。故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章家图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徐晓红答辩称:我不知情,只知道与原告是同村村民。借款时我也没看到过,到去年原告来催讨时才知道的。我们前三年就因不和而分居,借款事宜我不清楚。我家住菜场附近,原告经常经过门口来买菜,也从未跟我说过借款的事情。针对徐晓红的答辩意见,原告补充意见:对两被告分居的事实是有异议的,他们感情尚好。被告因为在城里按揭买了房,需还贷款才借款的。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基本信息两份,用于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份,用于证明被告章家图于2014年11月20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的事实。被告徐晓红质证意见:我对借款是不知情的。被告章家图未到庭进行质证。3、复印自永康市档案馆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用于证明两被告于2000年8月9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被告徐晓红质证意见:属实。被告章家图未到庭进行质证。4、证明原件一份,用于证明章家东是章家图的曾用名的事实。被告徐晓红质证意见:属实。被告章家图未到庭进行质证。被告章家图未有提供证据。被告徐晓红为证明其抗辩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与原件核对无异的离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两被告于2016年6月17日登记离婚的事实。原告质证意见:无异议。被告章家图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认证意见:对原告及被告徐晓红提供的证据,被告章家图未到庭进行质证,应视为其对自身质证权利的放弃。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民事证据的形式有效要件,内容能佐证其诉讼主张,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徐晓红提供的证据,原告质证后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被告徐晓红陈述章家东系章家图的曾用名。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章家图、徐晓红于2000年8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6月17日登记离婚。2014年11月20日被告章家图向原告章正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事实。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为一年。当日,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了借款100000元。借款后,两被告未有还款。
本院认为,原告章正建与被告章家图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章家图尚欠原告借款100000元未有归还的事实清楚,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逾期未有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借贷行为发生于被告章家图、徐晓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债务系被告章家图的个人债务,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本案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对此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家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法律的不尊重及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章家图、徐晓红归还原告章正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其中利息从2014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19日止,逾期利息从2015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两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章家图、徐晓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施红敏二0一六年九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徐奇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