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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刑更2397号

黄兴宗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绑架
当事人
黄兴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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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刑更2397号罪犯黄兴宗,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广西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阿拉尔监狱一监区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7)顺刑初字第10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兴宗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2000元(累计缴纳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2次,共计7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于2016年8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阿拉尔监狱认为,罪犯黄兴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兴宗在2014年、2015年、2016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19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兴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罪犯黄兴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韫

审判员 李宁宁

审判员 琚红彬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