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850号原告邹某喜。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
原告邹某喜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原告邹某喜于2016年9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6元由邹某喜承担。
审判员 黄登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菊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