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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850号

邹某喜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邹某喜,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850号原告邹某喜。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

原告邹某喜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原告邹某喜于2016年9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66元由邹某喜承担。

审判员  黄登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菊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