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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催1-3号

张家港保税区丰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丰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民催1-3号

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丰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保税区纺织原料市场307C室。

法定代表人:姜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浩,张家港保税区丰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丰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24日通知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川支行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票号为4020005121196566,出票人为宣城市天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宣城市仕华农资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圆整、付款行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川支行、出票日期为贰零壹肆年伍月贰拾壹日、汇票到期日为贰零壹肆年壹拾壹月贰拾壹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丰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跃军

审判员  徐 莉

审判员  蔡学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何晨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