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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辖终188号

南昌市恒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利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昌市恒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南昌市利昌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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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民辖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市恒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平。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市利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许小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南昌市恒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6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本案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南昌市西湖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诉讼请求为支付货款,且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无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熊达和

代理

审判员  李 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成 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