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3939号罪犯钟林,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日作出(2007)梅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6243.24元,且对损失总额115608.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钟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0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1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钟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4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2次;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罪犯犯罪时未成年。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钟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林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沛
审 判 员 林浈量
代理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洋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