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470号
申请人:杨小棵,男。
被执行人:周明祥,男。杨小棵申请执行周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23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标的为偿还申请人杨小棵借款8.4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2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50元,执行费1249元。因被执行人周明祥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因该协议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时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同斌
审 判 员 胡银华
代理
审判员 王连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陶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