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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执470号

杨小棵申请执行周明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小棵,周明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3执470号

申请人:杨小棵,男。

被执行人:周明祥,男。杨小棵申请执行周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23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标的为偿还申请人杨小棵借款8.4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2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50元,执行费1249元。因被执行人周明祥未按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因该协议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履行时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民初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同斌

审 判 员  胡银华

代理

审判员  王连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陶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