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267号申请人严甲。申请人张某某。本院于2016年9月1日受理了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袁大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离婚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6年8月28日经谷城县民政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财产分割:无二:婚生女严某甲,现年3岁,婚生女由男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女的一切费用由男方一人承担,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婚生子18周岁后随父随母由他们选择。三:无债权债务。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决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大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席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