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7714号原告杨柳,男,汉族,1991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被告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70号两江新城3幢14楼。法定代表人马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柳诉被告重庆泽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杨柳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杨柳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柳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帅明禄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