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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执3561号

纪留存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纪留存,张家口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3执3561号申请执行人纪留存,男,1965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家口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夏知成,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钱志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纪留存与被执行人张家口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北京冀东兴物流有限公司大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5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就二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在北京地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1529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海龙

审判员  单德瑞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于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