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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民初字第3172号

刘月重与郭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月重,郭英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3172号

原告:刘月重,市民。

被告:郭英杰,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重与被告郭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月重于2016年9月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月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月重负担。

审 判 长  刘燕平

审 判 员  高 伟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孔令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