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3172号
原告:刘月重,市民。
被告:郭英杰,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月重与被告郭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月重于2016年9月2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月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月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刘月重负担。
审 判 长 刘燕平
审 判 员 高 伟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孔令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