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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刑初473号

王建威、李俊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建威,李俊杰,陈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刑初47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威,农民。2016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6月14日被任丘市公安局从沧南监狱解回,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被告人李俊杰,农民。2016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6月14日被任丘市公安局从沧南监狱解回,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被告人陈亮,农民。2016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6月14日被任丘市公安局从沧南监狱解回,现羁押于任丘市看守所。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6)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威、李俊杰、陈亮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富华、谢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威、李俊杰、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8日上午,被告人王建威、李俊杰、陈亮三人经预谋,驾车到任丘市裕华西路郝某家中实施盗窃,窃得紫色雅迪电动自行车一辆,现金700余元,翡翠貔貅型手把件一个,海鸥牌手表一块(购买价格1920元),海之蓝白酒两瓶,七匹狼棉服一件。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405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自行车、貔貅型手把件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失主。另查明,2016年4月21日,被告人王建威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24日止;被告人李俊杰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被告人陈亮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4月24日止。2016年6月14日,任丘市公安局将三被告人从沧南监狱解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建威、李俊杰、陈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郝某的陈述,证人栗蒙蒙的证言,涉案的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任丘市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被盗电动自行车照片,购物发票复印件,任丘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任价鉴字(2016)第137号价格鉴证结论书,任丘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任丘市公安局西环路刑警队说明一份,本院(2016)冀0982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任丘市公安局西环路刑警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及三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威、李俊杰、陈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价值4750元,另有部分物品未鉴定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王建威、李俊杰、陈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被盗部分物品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失主。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因此对新罪作出判决,与原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建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刑罚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李俊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刑罚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陈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原判刑罚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四、责令被告人王建威、李俊杰、陈亮退赔剩余犯罪所得返还给被害人郝江涛。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刘素仿

审 判 员  边素体

人民陪审员  张云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红茹

书 记 员  朱贵彩本判决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