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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刑更第184号

罪犯郜飞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减刑案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郜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刑更第184号罪犯郜飞,男,汉族。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郜飞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以(2012)晋市法刑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一四年八月十八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50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后

本院认为,罪犯郜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4次,嘉奖2次,余1分,确有悔改表现。因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数罪并罚中罪名在三个以上,对其减刑应予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郜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伟卫

审判员  杨淑华

审判员  王成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郑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