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2民初2171号
原告:惠阳国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利兵、曾望文,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树林,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32,户籍住址:湖北省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惠阳国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树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阳国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阳国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阳国威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苏绿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古杏蓓 来自